中國江蘇網9月23日訊(記者 米格)17歲戀愛,18歲生娃,20歲分居鬧“離婚”。記者今日從江蘇省高院獲悉,江蘇鹽城一無業女子訴訟爭子被法院駁回,法院減半收取其訴訟費40元。
  2010年春,17歲女孩閔麗與18歲的男孩梁樂戀愛了。同年10月,閔麗懷孕,但是因為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於是放棄領結婚證,直接過門到了梁樂家裡。
  由於“婚”前雙方瞭解不夠深入,同居後雙方時常為了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到了2013年2月,兩人矛盾已經深化,開始分居。當時一歲半的女兒跟隨梁樂生活。
  2014年4月,閔麗向法院起訴,要求獲得女兒的撫養權,由梁樂每月支付女兒生活費300元直至18歲,期間醫療和教育支出雙方各半。
  記者瞭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方撫養,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法院查明,梁樂有工作,而閔麗無業,遂不支持閔麗的訴求。(文中為化名)。  (原標題:鹽城一女子18歲生娃20分居21歲爭子 因無業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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